1.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 首页
    • 走进邦泰
    • 新闻中心
    • 产品及解决方案
      • 业务外包解决方案
      • 业务外包操作流程
      • 招聘外包解决方案
      • 招聘外包操作流程
      • 社保代理解决方案
      • 社保代理操作流程
      • 劳务派遣解决方案
      • 劳务派遣操作流程
    • HR资源下载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News
        • 最新公告
        • 劳务派遣
        • 劳动法规
        • 行业动态
        • 社会保障
      • 新闻中心News
        北京劳务派遣公司提醒有以下四种:
        雇员租赁关系的处理: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的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的问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的担当: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四大风险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09:56
    • 版权所有(2012)北京邦泰人和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会员登录
      • 联系我们
    • 京ICP备13043799号 © 2013 邦泰人力集团
    • 技术支持    三石网络科技